舆情监控工作安全制度

作者: 时间:2020-10-20 点击数:

校园网络舆情监控工作安全小组

 

为加强互联网安全防范措施,促进文明、健康、和谐的校园网络环境建设,确保普洱学院校园网络网络舆情监控工作信息安全,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普洱学院信息中心成立校园网络舆情监控工作小组。

小组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李春  信息中心主任

   副组长:邱成相 信息中心副主任

   成员:陈洪磊 施秋萍

职责:

信息中心领导

主任    

(主持工作,负责全院办公网络、一卡通、教育网络招生安全工作,数字化校园软硬件规化建设工作,校园信息安全舆情监控工作)

副主任  邱成相

(管理各科室行政管理维护日常事务,学院服务器、网站系统安全运行,校园信息安全舆情监控工作技术保障)

 

网络管理科

网络管理岗1 陈洪磊 (负责学院各部门网络维护工作,学院计算机教室、学生宿舍网络维护运行,中心机房服务器维护工作)

网络管理岗2 施秋萍(负责学院网站站群系统技术支持工作,网站信息分布,网络中心资产管理)

 

校园网络舆情监控工作安全制度

一、校园网络安全使用制度

1.为保障校园网络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提高网络通讯速度和办公效率,确保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为全校师生提供一个良好的上网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校园网中所有用户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和法规、实施办法。  

3.严禁在网络上传输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在网络上传输任何骚扰、辱骂、恐吓、中伤和伤害他人的,带庸俗、淫秽内容的信息和资料;严禁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信息和资料。    

4.保护校园网的设备和线路。网络结构、设备和服务(如DNSDHCPWINS等)由信息中心统一规范建设、管理维护和规划,未经网络管理员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安装和拆卸,如需调整必须事先与信息中心取得联系。 

5.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严禁在校园网上传播、使用来历不明、易引发病毒传染、系统入侵的软件,不得随意入侵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对于由病毒或恶意程序而导致网络故障的情况下,网管人员有权终止其网络连接,情节严重的将报送信息中心和安全保卫处处理。

6.任何部门和个人应高度重视保护学院的业务秘密和数据机密,对于需要上网的各类保密信息必须保证有严密的授权控制。 未经学校领导及网管人员同意,不得将有关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校园网上下载的软件、音像资料转录、传递到校外。

 7.严禁非法盗用非本人的IP地址及用户帐号和密码,否则由此造成损失或后果将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8.自觉接受安全保卫部门和网管人员对网络内计算机的监督检查。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9. 使用校园网的全体师生有义务向信息中心和安全保卫处报告违法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任何用户均有义务定期升级杀毒软件、升级操作系统和其他安全补丁。

 

二、履行以下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对网站后台管理员用户名及密码,网站信息发布人员对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做到严格保密专人专用,绝不外泄;

(三)负责人对本网站信息发布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责任告知书第二项第七条进行审核;

(五)各院系部门处室负责人对本网站信息发布员所上传网站的信息,在分布前进行审核审查,审批之后才能发布到网站上;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形出现;

(六)发现有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二十四小时内向普洱学院信息中心或当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告;

(七)发现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以下违法信息的行为,及时向普洱学院信息中心或当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以下信息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并保留相关记录: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即含第二项第七条中所列的信息)立即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二)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

(三)开办门户网站、新闻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的,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能够自动恢复;

(四)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计功能;

(五)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能够防范、清除以群发短信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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